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山东省高院最新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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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2016年1月10日本公众号发表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一文中,曾提到张某的案件正在再审期间,现在已经审理终结。我们看一下案件的后续进展。(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提字第354号,张某系化名)。
[案情]
张某申请再审称,一、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送达通知书证实该院已将张某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达给单位,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单位收到此诊断证明后并未给张某书面通知停工留薪期期限。张某两次住院治疗应享受停工留薪期。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原审适用《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张某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根据该法的立法精神,因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才能计算为停工留薪期。依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应先确定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张某,张某才能申请延长期限。单位未通知张某停工留薪期期限,张某无法知道自己的停工留薪期期满之日,也不可能提前5日申请,导致张某的停工留薪期无法确定,后果应由单位承担。张某要求的730天均是在住院治疗职业病,这730天应当支持。(二)《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即便不支持730天的停工留薪期,也不能少于12个月,请求撤销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730天的停工留薪期工资。
单位辩称,张某请求支付730天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规定,张某所患职业病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张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向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原审认定张某停工留薪期6个月正确。
再审中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问题是:张某停工留薪期期限的问题。
[裁判意见]
经山东省高院审理认为:首先,参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张某患职业病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如需延长应由张某在期满前5日内提出申请。其次,参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在确定停工留薪期后应书面通知张某。本案中单位没有书面通知张某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张某无法知道其停工留薪期的届满,故张某在其6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届满前未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不是其过错造成的,是单位未通知张某停工留薪期造成的,故不应以张某未在停工留薪期期满前5日内提出申请为理由,确定张某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原审据此确定张某的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再次,参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需要延长,应由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本案尽管张某因职业病住院730天,但张某的工伤未经过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张某的停工留薪期不应超过12个月,考虑张某的实际住院期限,本院确定张某的停工留薪期为12个月。因此,张某停工留薪期应为12个月。
[案例评析]
本案在山东省的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极具有代表性,山东省高院的判决突破了对《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适用,之前案件中劳动者如果没有向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法院一般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时间,并不考虑单位是否先为劳动者确认停工留薪期期限。实践中很多企业是忽略这一点的,本案特殊之处也是因为张某一直在住院治疗职业病,而单位每月去医院支付医疗费用,那么单位是明知张某医疗情况,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张某的停工留薪期也不应再机械的适用《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6个月的标准了。本案省高院的改判也给单位敲响了警钟,虽然是一个简单的停工留薪期问题,但没有严格规范操作,导致与劳动者矛盾激化,这个案件我本人代理了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申请书也是我代写的,只是最后因为实在没有精力再参与进去,张某是经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其他律师代理。目前,张某因对停工留薪期12个月仍不服,还坚持要抗诉。虽然我同情张某,但我个人感觉再抗诉已无必要,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停工留薪期期限也限定在12个月,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才可以适当延长。那么老张想主张的超过12月的停工留薪期可通过鉴定来确定。
本案自2014年3月提起劳动仲裁,经历一审、二审、再审,我代理的这一段算是暂时画上句号了。但张某与单位还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社会保险投诉纠纷等等还在仲裁、法院过程中,不知何时了结!
徐文丽律师,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淄博市律协女律师委员会、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山东轻工职业学院客座讲师。淄博新闻广播电台《法在身边》、淄博私家车广播电台106.7《法眼看天下》节目的常年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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